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 修訂最快今日實施
23/9/2020 2:48
警方表示, 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指明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 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條訂最快今日實施. 定義修訂後, 僅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 將不符合警方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 警方去信本港四個傳媒工會主席, 表示自去年6月以來, 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 在不同的公眾活動中, 警方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 涉嫌阻礙警方工作, 甚至襲擊警務人員, 令警察執法增添了困難. 警方強調, 修訂後, 《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將更明確及清晰, 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辨識傳媒代表, 以便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的情況下, 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在香港, 沒有官方或公共機構發記者證, 持有某一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即可自稱記者. 成立於1968年的香港記者協會, 除向全職新聞工作者發會員證, 不以新聞工作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士或學生, 交納一筆會費後, 亦可以申請加入記協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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