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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考慮黃之鋒年輕這因素

16/5/2019 15:36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佔領旺角期間違反禁制令, 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 並於去年一月被判入獄3個月. 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獲准保釋. 高等法院上訴庭宣布, 黃之鋒上訴得直, 刑期由原來3個月減至2個月.
        上訴庭法官表示, 原審法官沒有解釋為何對黃之鋒年輕這點不給予比重, 法官認為, 應就年輕和黃之鋒的個人情況給予適當量刑比重, 衝量準則和嚴重性後, 考慮到黃之鋒認罪, 願意接受法律後果, 也向法庭致歉, 是最強的求情因素, 因此獲扣減三份一刑期, 改為即時入獄兩個月.
        黃之鋒在判決前指, 會以平常心面對裁決, 又指一旦被判即時入獄, 代表所有案件將告一段落. 他指出, 刑期不會影響參選明年立法會選舉的資格, 因為能否參與否取決於中央.
        案情指2014年佔領行動在旺角彌敦道清場時, 黃之鋒及多人被指拒絕離開, 阻撓執達主任清場, 違反法庭臨時禁制令, 被控刑事藐視法庭. 黃之鋒事後認罪被判監三個月, 並已服刑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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