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定律的猜想 諾貝爾經濟學得獎者高斯近日與世長辭,終年一百零二歲。這是繼艾智仁,另一芝大學派的經濟學者在今年逝世。關於高斯對經濟學的貢獻,高考過來人或讀過張五常著作都一定知道。事實上,張老一篇論文《蜜蜂的神話》,都是參考高斯定律。 依稀記得,按張老所述,高斯定律有三個版本,這套定律來自高斯年輕著作《The nature of firm》及《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同時也帶出了交易成本這個經濟學概念,這個概念啟發了張老的合約理論和佃農理論。當然,因應考試的要求,我對於書中所講的高斯定律理解和公司理論理解只限於答題,例如經典「擦鞋仔題型」和「蜜蜂題型」。 近期,我無聊上了一個Coursera的 online course,課程名叫《Property and liability: An introduction of law and economics》。讀的內容和全部和「界外效應」、「高斯定律」有關。我相信高斯定律其中一個貢獻,是建立了法律經濟學這個範疇。高斯定律其中一個最為主流接受的版本是:「不論產權如何界定,只要交易成本為零和清晰界定產權,市場會令資產完美分配。這個定律解釋了不同制度、合約的安排是基於「產權的清晰界定」和「交易成本」。當然,張老後期有為這個定律補充和修改。 如果按照這個理論,市場的資源分配是由「產權的清晰界定」和「交易成本」左右。然而,我們都明白這種假設在現實是不可能出現的,所以在現實中,產權的界定絕對影響社會資源分配是否最好。 高斯定理在法律經濟學的作用是解釋法律相關的行為決策,而法律的其中一個作用是界定產權誰屬。如果法院是局限下爭取最大利益(Constrained Maximization)的機構,以社會最大福祉作考慮的話,產權的界定絕對會決定社會資源分配的好壞。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有雷同,實屬巧合)。假如有富婆A剛剛過身,她的遺產出現了產權界定的問題,因為富婆A的弟弟和一個突如奇來的風水佬在產權分配上出現爭執。富婆A的弟弟會用這筆財富去成立基金慈善;風水佬則為了私利。如果你是法官,考慮到社會福祉的話,會如何判定這個產權誰屬呢?這就是機會成本和經濟學的威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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