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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公司經理向業務夥伴索賄300萬助解商業糾紛 判囚10個月

10/6/2025 20:41
一名時任公司經理,向一個有商業糾紛的業務夥伴,索賄200至300萬元,以協助解決商業糾紛,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判囚10個月。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斥責被告濫用職權索賄,指貪污屬嚴重罪行,須予以阻嚇性刑罰,故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65歲被告是中煤香港時任經理。 案情指,中煤香港母公司與1間業務夥伴,共同投資一個物業發展項目,未能就收回部份資金達成協議,中煤香港委派被告處理,被告其後相約該業務夥伴1名董事兼股東單獨會面,其間被告指自己有財務問題,急須資金周轉,並向對方索取一筆200至300萬元的貸款,以及聲稱會協助對方,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糾紛,但遭對方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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