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擬修例引入執業證書要求 教師須聲明遵守國安法等
教育局建議修訂教育條例,將持有執業證書定為教師執教的必備條件,要求包括申報過去三年刑事罪行紀錄,以及聲明是否遵守香港國安法等,並計劃今年下半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教育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執業證書要求將適用於所有公帑資助學校,私立學校,國際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師,包括校長,每次申請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3個學年。
另外,現時教育條例指明,完全由政府營辦及管制的學校,即官立學校,獲豁免受教育條例管限,教育局建議修訂教育條例,規定於官立學校執教的教師,也必須遵循教育條例所載,有關教師註冊及執業證書的條文。 局方亦將制訂一份,載有教師姓名及執業證書編號的教員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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