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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主未為車輛領牌長達44個月遭罰款3千元

一名登記車主因車輛長達約44個月都未領牌,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千元,是新規定下首宗被定罪個案。

運輸署發言人對判決表示歡迎,認為判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車輛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及時妥善處理車輛。

新規定於去年12月22日實施,以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 署方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

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 ,並向署方提交證明文件,取消車輛登記。

根據規例,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萬5千元和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