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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彩明苑前物管經理挪用公款 判監18年

將軍澳彩明苑一名前物業經理,挪用業主立案法團超過6000萬公款,被判監18年。

被告53歲,早前承認5項盜竊罪。 他在2011年至2021年期間,在彩明苑任職物業經理,保管業主立案法團6個銀行戶口的支票簿、及4個戶口的存摺,持有兩個法團印章。 他以報銷為理由,要求法團簽署支票,之後修改支票金額,在銀碼後加1個「0」,又偽冒簽名、偽造銀行文件。

他在十年間,先後提款428次,挪用公款合共6110萬元,法團2021年核數時,發現戶口出現4900萬元資金缺口,揭發事件並報警。 被告被警方拘捕後,承認因為賭博負債而犯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犯案計劃周詳,犯罪得益於賭場上輸光,違反法團及僱主的信任,由於涉案金額龐大,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因此判監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