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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稱初選謀劃屬非法手段 原審量刑非過高

民主派初選案,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12人不服定罪及或刑期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刑期維持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而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亦都被法庭駁回。

提出上訴的被告,包括楊雪盈、 黃碧雲、 鄒家成、 余慧明、 何桂藍、 林卓廷、 吳政亨、 鄭達鴻、 何啟明、 陳志全、 梁國雄以及黃子悅,早上由囚車押送到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裁決。

法庭指出,初選目的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 癱瘓政府運作,以及強迫中央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政策,有關謀劃是嚴重干擾、 阻撓、 破壞、 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形容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裁定是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對於上訴人提出,立法會議員審核財政預算時,有權將與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一併考慮。 法庭裁定,有關做法偏離議員核心職能,而透過審核財政預算,達致迫使行政長官辭職,亦明顯有違議員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

法庭強調, 爭取普選與《基本法》預期的政治發展最終目標相符,但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無論對香港特區的政治發展有何看法,爭取普選並不代表有權開展案中的謀劃。

對於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辯方,以計劃不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上訴庭認為做法正確,表示任何人都不能抹煞計劃的可能性,以2019年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難保立法會內的形勢,不會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 而原審將上訴人的量刑基準一律定為七年,亦非明顯過高,強調假如案中謀劃,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基準甚至可以在七年以上。

至於律政司提出的上訴,法庭接納劉偉聰並無親自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亦無公開或直接提倡五大訴求,以及綑綁式否決財政預算案,認為他是純粹希望「得到認受性」與其他候選人競逐。 法庭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