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外國機構就國安法修訂發表誤導資訊
特區政府就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等,對經修訂的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發表誤導資訊及以偏概全描述,表示強烈不滿。
發言人強調,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並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及獲得授權後,才能根據手令搜查該電子設備;只有在依法獲得授權,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警方才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
發言人又指,上訴庭在過往案件早已裁定,警方有權申請手令以搜查電子設備,是次修訂只是授權警務人員,令他們能夠迅速搜查,免因解密電子設備需時,而導致未能及時識別其他涉案嫌疑犯,或無法獲得關鍵證據,相關措施並無對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等,構成額外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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