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30日起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煙用物質
《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針對另類煙用物質的修訂,本月30日起正式生效,屆時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指名另類煙用物質,就算隨身攜帶而未有吸食,亦屬違法。
另類煙用物質包括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支和草本煙,如果管有少量指名另類吸煙產品,將定額罰款3千元,若管有數量超過5個煙彈等,一律以檢控形式處理,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衛生署表示,2022年4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已就近4千宗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個案作出檢控,其中超過2千宗經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 控煙酒辦指,如果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違反控煙法例的人士,會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不會作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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