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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管有另類煙首日 控煙酒辦票控4人

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規定今日起生效,截至下午5時,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共巡查137次,分別就新規例以及違例吸煙,發出4張和1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在新規例下,任何人士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煙支等,會視乎管有數量,判處定額罰款3000元,或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半年。 控煙酒辦主任林民聰表示,未來兩星期會持續在人流多的地方巡查,若發現市民在公眾地方吸食或管有另類吸煙產品,會即時票控,不會作出警告。

他指出,大堂、 樓梯和走廊等大廈共用部份,都屬公眾地方,如果市民在後樓梯等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亦屬違法。 他又強調,新法例有參考泰國及新加坡,認為禁令並無打擊本港旅遊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