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未及時支付工資及裁斷款項 被判緩刑12個月
香港郵輪及遊艇業協會有限公司一名董事,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董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2個月,緩刑12個月,並須向有關僱員支付合共約25萬4千元欠款。
勞工處表示,涉事公司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一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亦沒有在勞審處的判令指定日期後14天內,向該僱員支付約25萬4千元的裁斷款項。 違例情況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 縱容或疏忽下所犯有,所以該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 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支付工資、 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予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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