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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應行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囚3個半月

1名侍應向2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判囚三個半月。

案情透露,52歲女被告2012至2019年,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被告5年後到勞工處遞交申索表,向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被告期後與勞工處1名助理文書主任會面,其間提供一張50元超市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前僱主申索。

被告之後接獲1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前僱主指被告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於是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被告之後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