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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得以IPO結果為條件 給予獎勵

15/1/2025 19:19
國務院發布《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其中提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 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此外, 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 勤勉盡責、 獨立客觀的原則, 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 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 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 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 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

《規定》亦明確監管措施. 規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 按照職責分工, 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 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采取警告、罰款、 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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