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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終極上訴被駁回 港府歡迎裁決

6/3/2025 22:18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擺街站時, 多次發表煽動言論, 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 判囚3年4個月. 他提出終極上訴, 被5名法官一致駁回.

終審法院裁定, 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在案中, 都恰當地行使司法管轄權, 而且控方無須確立上訴人使用的文字, 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意圖. 判詞又指, 上訴人並無就定罪提出對事實的質疑, 認為是正確之舉, 指他執意重複犯案時, 香港正值經歷社會騷亂, 處於動盪不穩環境, 即使上訴人提出有關質疑, 亦只會是毫無理據.

特區政府歡迎終院判決, 注意到終審法院就原《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 裁定控罪元素並不包括意圖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5條清楚訂明, 就煽動罪而言, 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 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條例生效後發生的煽動行為, 須按該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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