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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監總局提出金融機構應設立首席合規官

27/12/2024 16:09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 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 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或總經理直接領導, 向董事會負責, 同時金融機構亦原則上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應當取得國家金監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的任職資格許可.

管理辦法又提出, 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單獨設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 也可以由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由金融機構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 以及由金融機構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兼任合規官的, 不受任職條件限制, 毋須另行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 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衝突的部門, 在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相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前提下, 亦需要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及法律合規工作一定時間, 或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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