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 不宜散戶市
16/5/2015 14:51
去年阿里巴巴申請香港上市,提出以「同股不同權」(Weighted Voting Rights)的架構上市,雖然最終落戶紐約交易所,卻引發不少討論。對於香港聯交所去年底就股權改革推出諮詢文件,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指一般而言不建議推行「同股不同權」,認為會增加風險。
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副會長及倡導委員會前任聯席主席丘培煥解釋,「同股不同權」的架構,或會增加如公司被提取私利和價值被轉移的風險,至於管理層保證特權的風險度,也會因而提高,加重了企業管治和監管的壓力。
港美差異勿照搬
她指香港資本市場散戶比例相對較高,所以不宜採用「同股不同權」。根據香港交易所的
《個人投資者調查
2011》顯示,香港成年人口中佔34%為股東,成熟市場美國的家庭為股東只佔15%;另外,於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間,香港個人投資者現貨
市場交易比例為22%,美國紐交所散戶則不足2%。
除散戶比例不同外,港美兩地市場的差異,還包括市場的成熟度和投資者興趣有別。丘培煥說, 美國的資本市場較深和廣,而且投資者對科技股較為熱中,這類公司在當地上市估值也較高。香港大可探討其他措施以提供更適合的環境,吸引公司於本地上市。
假若最終實行股權機制改革,丘培煥指必須設有制衡機制。例如透過監管架構或透過法例,訂立一些限制,規定公司在某種情況下,必要將股權機制轉回「一股一票」,以保障小投資者的權益。
丘
培煥指出,這些機制,包括股權轉讓限制、創辦人最低持股量限制,以及控制權變更的限制等。以美國為例,約20多家「同股不同權」的上市企業,訂明一旦這些
不同投票權股份轉讓予非聯屬人士,「同股不同權」的機制便會取消;亦有公司訂明,一旦創辦人的持股跌至少於5%,所涉及的股份,將轉回「一股一票」。
收聽
第一節
倡設「日落條款」
此外,學會又支持增加「日落條款」,即在特定時間內,多重投票權股份須轉換為「一股一票」股份,認為這可以支持一些小型公司的發展。因為不少公司在上市前引入私募基金,造成創辦人股權遭到大幅攤薄。
丘培煥指學會建議採用「同股不同權」的企業,有必要在股東通訊中附有明確標籤,令股東更明確了解自己的權益;還有要為股權的比例設定上限,例如一股不可以有多於某份量的投票權;又或者增加非執行董事的權力,最後亦建議聯交所在特殊情況下,可終止一些公司「同股不同權」這種不平衡的機制。
至於在法律層面,學會則建議引入集體訴訟。丘培煥指出,本港現時法律制度未有足夠監察,可以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尤其是私人訴訟涉及的成本高昂,費用又不能攤分,一般小股東難有如此財力和時間,若能引入集體訴訟,可幫助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學會認為,基於有關公司的數量不足以成立一個獨立的上市板之考慮,可以以試驗計劃 (Pilot Programme)形式,在創業板試行,創業板亦意味着更高的投資風險。最後,丘培煥指出「同股不同權」應只適用於一些新上市公司,又或是已在海外以此股權架構上市、但有意在港二次上市的公司。
丘培煥提醒,一旦「同股不同權」落實推行,或會增加上市公司規避條文的風險,有上市公司可能嘗試轉移或分拆資產或業務到私人公司,轉變為新股權機制;甚至可能取消上市,以期可轉成「同股不同權」的公司,這些都會對市場帶來風險。
收聽
第二節
資本市場倡導系列之八
本欄由信報財經新聞轉載節目內容,並由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HKSFA)提供,HKSFA乃CFA協會在香港的會員學會。透過這個欄目,希望增進各界對投資業界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