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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 3名被告判囚16年8個月至18年

27/10/2025 11:2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早上在高等法院判刑,當中,41歲首被告何卓為判監18年,31歲李嘉濱及35歲張家俊則判監16年8個月。

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3名被告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而且長時間犯案,犯罪行為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案件案情嚴重,在同類罪行屬於最嚴重,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判刑必須有足夠阻嚇力及反映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

法官考慮到何卓為在案中擔當領導者角色,加上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因此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理由,至於另外兩名被告,法官指他們在案中擔當核心角色,以監禁17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人初犯,酌情減刑4個月,最終判囚16年8個月。

今次是第二宗反恐條例定罪的案件,涉及2020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及羅湖站爆炸案,控方又指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案件涉及8名男女,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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