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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稱修訂國安附屬法例無損被告人權益

政府建議修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果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 如果某人 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安的罪行,同案的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委員會聯席會議上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清楚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細化相關程序,並沒有新增任何罪行、 罰則和權力。

對於特首可否在法庭就案件作出裁決後、 判刑前,發出相關證明書,認定案件屬於危害國安犯罪。 林定國說,在法庭作出裁決後,當局便不能引用證明書,並以此為由要求重新審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就表示,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安條例,以往法庭界定危害國安罪行時會有爭拗,在附屬法例下,將來只有特首簽發證明書的案件,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能夠加強國安法例的確定性,絕對不會減損被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