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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修訂刑事條例 在特定條件下接納法庭以外證供

律政司啟動修訂程序,擬定草案,改革普通法 有關刑事案「豁除傳聞證據規則」,容許在特定 條件下,採納在法庭以外的陳述為呈堂證供,下午在立法會動議二讀。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動議發言時,指傳聞規則 原意是確保各方可以透過盤問,測試證人證供的 可信及準確程度。 但不少學者、 執業者及法官均批評規則過於嚴苛,欠缺彈性、複雜和例外規定不清晰。 有時會令一些本來對裁斷被告是否有罪的有力證據,不能被法庭考慮。 例如兒童、 或精神狀況、 或嚴重創傷而不適宜出庭的受害人證供。 難以呈堂,引發不公。

林定國說,修例目的是消除普通法中,過於僵化 的弊端。 修訂規則後,在控辦雙方同意、 或不反對 、 或由法官裁定,在必要、可靠、 以及證據「證案價值」大於任何一方不利影響下,可以呈堂,確保公平審訊的同時,更貼近事實真相,兼顧被告權利、 受害人利益及整體社會對司法公義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