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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公司擅用他人個人資料直銷被罰萬元

2/7/2024 16:17
        一間汽車公司在未得事主同意下, 使用事主的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違反私隱條例罪行, 合共被判罰款10,000元.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 歡迎法庭的裁決.
        案情指, 被告公司於去年11月, 在未有通知兩名當事人及取得他們的同意下, 從運輸署的紀錄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並向他們分別發出直銷訊息, 被告亦在首次使用兩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時, 未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
        鍾麗玲表示, 不論個人或機構在進行直銷前, 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方可使用有關個人資料, 及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使用個人資料, 否則要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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