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布一馬案罪成 控方求刑判囚20年罰款逾200億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裁定,前總理納吉布在其被控的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中,全部25項罪名成立。 控方向法庭求刑,每項濫權控狀各判處最高20年監禁,並處以113億8789萬令吉(約218億6000萬港元)的罰款。
控方指出,被告的身分以及涉案金額之龐大,使案件在性質上極為特殊,因此要求法庭根據立法原意,判處被告與有關罪行嚴重性相稱的嚴厲監禁刑罰,並且刑期須與被告現有的監禁刑期分開執行,以及拒絕被告任何在上訴期間申請暫緩執行刑罰的請求。
案情指,納吉布擔任總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讓與一馬公司有關的資金被非法挪用,流入個人帳戶。
法官駁回辯方律師的多項辯護理由,包括納吉布被親信欺騙,最終裁定納吉布4項濫用職權和21項洗錢罪名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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